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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财政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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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4-11-14 14:5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更好地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8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是指通过整合列入省直相关部门预算、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有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计划,安排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领域和额度。

(二)集中投入原则。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发展。

(三)政府引导原则。通过省级财政资金对骨干企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财政资金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政府不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五)讲求绩效原则。对企业的财政投资年度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对企业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滚动使用原则。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和退出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确定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整合规模及来源、投资领域及企业。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委托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财政资金投资运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省级财政资金的整合来源:

(一)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配套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配套资金、省级服务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二)省工信委管理的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配套资金、循环经济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陇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条件平台与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专项资金涉企部分;

(四)省商务厅管理的商务发展资金涉企部分;

(五)能够整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中央专项补助和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六)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收益和退出等资金;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户资金形成的利息。

第六条年度未整合和整合未使用的省级财政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安排使用。

第七条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等8个重点领域的骨干企业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

(二)参股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协调会议办公室根据《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优势行业选择评定办法(暂行)》和《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骨干企业认定和动态培育办法(暂行)》,提出拟支持的骨干企业名单和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安排意见,提交协调会议审议。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协调会议的要求对骨干企业开展投资调查,并向协调会议办公室提交报告,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方案、投资效益预测、省级财政资金退出机制和时间安排、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第十条协调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投资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协调会议审议。协调会议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支持企业、股权投资规模、省级财政资金整合来源及承担额度。

第十一条协调会议办公室根据协调会议决定,下达骨干企业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向投资管理机构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受托行使省级财政资金的出资人权利,负责与骨干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派遣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为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对省级财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资金通过专户拨付。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和退出等资金,通过专户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股本总规模(投资后)的30%,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投资期满后,省级财政资金通过到期清算、企业并购、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以及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资金到位、投资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投资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财政投资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作为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向协调会议提出建议,更换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或追究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省审计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组织力量对省级财政资金整合安排情况、投资管理机构省级财政资金投资运行及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向协调会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报告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省级制定的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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