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二、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第186号)
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汇总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汇总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
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二、林业补贴
(一)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补贴对象:国有育苗单位;
◆补助标准: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变化。
(二)造林补贴
◆补贴对象: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造林主体。
◆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贴
◆补贴对象: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补助标准:平均每亩100元。
三、林业工程项目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草)项目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1500元/亩(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分三次支付,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补助标准:退耕还草800元/亩(种苗种草费120元,现金补助680元,分两次支付,第一年380元,第三年300元)。
(二)巩固退耕还林项目
◆补助标准:营造薪炭林200元/亩;
◆补助标准:用材林300元/亩;
◆补助标准:经济林、绿化苗木500元/亩。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
◆补助标准:营造马尾松、杉木350元/亩,按树、楠竹及珍稀乡土树种370元/亩,经果林400元/亩。
(四)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
◆建设内容:木本油料示范基地、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
◆补贴对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家庭农(林)场;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以上。
(五)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项目
◆补助标准:防护林300元/亩;
◆补助标准:经果林500元/亩。
四、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
(一)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补贴对象: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发展种、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贴息标准: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贴息年限:1-5年。
(二)支持木本油料基地建设贴息政策
◆补贴对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及加工、据实给予贷款贴息。